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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广西-贵港 10-14 19:34  悬赏 0  发布者:133216……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本人09年受聘于某企业任地级销售经理,公司直接发货给我在当地开展销售业务(大包形式,无工资费用纯提成)10年10月因个人原因辞职,当时公司省级经理派人清点货物列出清单本人签字,账目基本吻合,省经理提出货物暂存于我处,之后陆陆续续将大部分货物调走最后剩下5600多元货物到现在近两年无人过问(现已近效期和过期),直到今年8月份原省经理辞职,公司总部来人说我账面还欠16000多元货款未还,扣除我入职时所交的5000元保证金还欠11000多元(包括近期.过期商品需要我负责),如我未能按时偿还将追究我职务侵占罪,并要我支付办案人员差旅费,律师费等。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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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14 21:01
(一)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侵占”,按照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职务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试想,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权窃取或诈骗单位财物,认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要定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其结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
回复时间: 2012-10-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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