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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广西-南宁 01-21 18:42  悬赏 20  发布者:bhfag 给我留言  回答:(3)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没有。多年来,工资发放时签领或发放到银行卡上都是每月工资4000元;近三个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减发月工资为3000元。请问:1、公司这样单方面减发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上述所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这样是否可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本人一直以来每月领到的实际工资是否可构成上述签订劳动合同中共同的约定工资额?谢谢您的帮助!能说明理由最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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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南宁]
  • 傅勇律师 VIP
  • 电话:18775336718
  • 11181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21 22:10
你好,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工资的行为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劳动合同中有: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没有具体数额。申请劳动仲裁,会得到支持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128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22 09:55
你好,单方变更是违法的哦。
回复时间: 2018-01-21 19:07
原来4000,现在3000,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经协商一致,公司方不可以随意变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劳动合同中有: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没有具体数额。申请劳动仲裁,会得到支持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回答:

可以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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