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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期限,有到期不能归还,加收罚息直至还清的约定

山西-太原 01-27 20:33  悬赏 20  发布者:财务纠纷88……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王静借到吕强人民币三十万元整(300000万),约定于2017年6月31日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加收每日500的罚金,直至还清为止。 签署日期2017年1月1号。借款人 王静。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码**********。                                                                  以上是一份真实的借条,一个字也不错,请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个借条,能不能认定约定不明,主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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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27 20:49
6个月。
追问:

担保法另有一个条款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我的借条有类似约定,不知道能不能适用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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