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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云南-昆明 10-25 22:59  悬赏 0  发布者:YS007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4年我与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2年11月届满,企业前几天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九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为五年,发放五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种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否合法?补偿年限是否应从2004年起计算,应补我十个月的工资。我与单位沟通,单位的hr说: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于2008年以前是否应补偿应依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老的《劳动法》并未规定合同期满要支付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08年之前的年限不补偿,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云南省地方的规定,请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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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6 08:35
1、按实际工作年限按计算为八年至九年:超过半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按半年算。
2、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规也是同上述一样规定的法规只适用于国有单位。、
3、还是协商为主吧。
回复时间: 2012-10-26 09:23
你好,单位的做法是又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2-10-26 10:14
你好,单位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2-10-26 16:02
可以要求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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