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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

北京 05-26 09:22  悬赏 0  发布者:蔚蓝翅膀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公司于10年5月18日签订一份租办公房(A座15层)协议,起租期从2010年6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交了3个月押金与1个月租金,按照协议租期未满我方提前终止合同,我方需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退租押金不退还。22日搬了部分家具到办公房(人员未入驻),当日我公司员工听物业打扫卫生人员,叨唠说:这家进来估计也呆不长,于是员工纷纷议论,为此我们就开始四处打听,了解到08年1月该房发生过跳楼死人事件,为此25日我公司与该物业交涉,要求退租退钱,对方不同意,同时该物业负责人说没有这样的事情(口头),说有人造谣(对方隐瞒事实),为此我们通过当地派出所了解,确实存在跳楼事件,我们现在确实不想租该房了,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拿回已交的租金与押金,谢谢!
问题补充:
我方需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相当于退租押金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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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6 09:39
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全身而退有难度!但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05-26 09:38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详细可来电咨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科峰律师,010-59626828
回复时间: 2010-05-26 10:11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05-26 10:18
这个事情是你方违约,理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回复时间: 2010-05-26 12:13
你有权解除合同并拿回已交的租金与押金,因为对方隐瞒重要情况

而这个情况足以影响你是否租房,

最好委托律师代理,以提高胜诉率,

详情可电话咨询,马律师13521885542
回复时间: 2010-05-26 12:39
我比较认同马婷婷律师的意见,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尤其是要审查合同,看看有没有其他突破口。QQ172409632
回复时间: 2010-05-26 13:09
你好!你这种情况比较难解除合同。国内曾有类似判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隐瞒房子曾发生凶杀的事实,主张解除合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按照中国人的风俗信念,如果住房发生过凶杀冤案,都影响一般人的居住,尤其是夜间的休息,因此这是一般人难以接受。
    但是,你的这个房子毕竟不是住房,而且用来经营使用。经营场所基本上是白天使用,这个房子的跳楼事件对一般人在白天的活动基本上不会造成难以接受的影响。所以你很难这个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拿回租金和押金,但是你可以以对主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05-26 15:49
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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