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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咨询

陕西-宝鸡 10-30 19:46  悬赏 25  发布者:杨建科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高层楼房的地下室和楼顶产权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有无法律明确规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30 19:49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10-30 21:45
你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所以地下室和房顶应当归业主所有。

以上回复,请评价。
回复时间: 2012-10-31 19:48
补充一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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