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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残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

四川-成都 11-03 02:08  悬赏 25  发布者:爱拚才会嬴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由于工作中开车在烂路激烈抖动视网膜脱落,医治后经残联定为四级视力残疾,并发放残疾证,劳动局工伤认定处认为我是病理性的认定不了工伤,打电话叫我去写申请撤消了工伤认定,职业病目录也未收录。后来公司认为我不能做视力类工作,叫我2012年11月1日解除合同,并教授我如何写解除合同合约,写的是由我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又照劳动局规定发解除合同文件写明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两种提出方式我和公司都有保存。事实也是公司提出,最后给予经济补偿金三个半月,我社平工资2880元,合计9919元。由于治病家庭困难补助8000(8000细分是由5000困难补助加变相收取押金一万一返还三千。并扣了政府专项拔款给出租车司机的加油补贴大约四千)。最后共计给我一万七千多。我是否该有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和重病增加50%?求教!谢谢
问题补充:
是否有非工伤伤残补偿?之前公司有买社保。电话1882804040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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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3 09:22
可以进行具体了解。
回复时间: 2012-11-0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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