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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有关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11-08 15:58  悬赏 0  发布者:rei321……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5)
其中有一条:(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
那么岂不是有这种情况:
A拍摄了一张艳照,传给了B,B传给了C,C传给了D,D传给了E,E传给了F........一直传到了Z,最后Z上传至网络并点击数达到了2W次以上。那么Z会根据本罪的司法解释而定罪,那么A作为制作者,B,C,D,E.....Y作为传播者,不都是要定罪么?那么这样一来是不是这26个人都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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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08日 16时10分
不能这样理解。
追问:

1.那应该如何理解?
2.A拍摄的艳照只是供自己自娱自乐,并只传给过他一个很好的朋友B,并且也叮嘱过B不准乱传,然而B传给了C,C传给了D,直到最后上传至网络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那么这种情况,A构成制作淫秽电子信息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定罪标准么?

回答:

不以点击两万作为定罪标准。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即本案嫌疑人必须以故意传播2万次为主观故意。显然在本案中不具备。
二、本罪处罚的是传播的行为,只供娱乐不构成本罪,甚至根本就不违法。本案A传给B,仅仅只在两个人之间存在传播行为,是私密的,对其他公众不产生不良影响,系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至于B传给C,系B的行为,该罪过不能加在A的头上,A并没有指示或者授意或者帮助B传播,所以,A\B\C等等均不构成犯罪。举个例子,艳照门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那么多传播者,只追究了少数人,并且处罚的原因系传播在论坛、网站等公共媒体上面,系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本案是一对一的传播,且前一个传播者对后一个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是不明知的。
综上所述,本案26人均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有帮助请采纳!

追问:

您回答的真好!但还是有两个问题不太理解。
1.26个人都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那其中Z也不构成犯罪咯??Z是把艳照上传至网络并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那个人。
2.那么A他拍了艳照,属于“制作”。根据司法解释,制作的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达到2W以上也要定罪。那么A是否因为“制作”了淫秽电子信息而定罪呢。
谢谢您了,何律师

回答:

1、Z如果传播到网络,Z构成犯罪。
2、A拍了照片,但不属于解释中的制作,本罪的制作是为了传播而故意制造的淫秽物品。A不具备主观故意。我举个例子,某人拍摄了艳照,相机遗失,被他人故意传播,那么拍摄人构成犯罪吗?显然不构成。至于A拍摄后传给B,是AB之间的行为,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所以,A不构成犯罪。

追问:

麻烦您了,何律师
1.您的例子中指出,某人拍摄了艳照,相机遗失,被他人故意传播,那么拍摄人不构成犯罪。但是若某人拍摄了艳照,并将其传给一个好朋友,最后造成传播至网上且点击数达到2W的结果,那么拍摄人构成犯罪么?为什么?
2.那按照何律师的说法,制作淫秽电子信息并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司法解释指的又是哪种情况呢?
谢谢您了,何律师

回答:

1、拍了艳照传给朋友,我反问你传播了几次?一次。一次不构成犯罪。
2、这种情况一定指的是,制作人对点击明知,对传播明知,提供了制作的淫秽物品,一个过失的不小心把艳照弄丢的人,永远不构成本罪。
如果你还不明白,可以请教你的导师!

追问:

恩,谢谢何律师,我明白你的意思,
1.可是如果拍了艳照传给朋友,这种算不算“一个过失的不小心把艳照弄丢的人”呢?毕竟拍摄人给朋友提供了制作的淫秽物品啊?并且自己也知道传给了朋友。

回答:

我说过了给他朋友,到底是传播了几个人,仅仅一个人,你看看解释,构成犯罪吗?

追问:

恩,只把艳照传给过一个朋友。

1、拍了艳照传给朋友,我反问你传播了几次?一次。一次不构成犯罪。
2、这种情况一定指的是,制作人对点击明知,对传播明知,提供了制作的淫秽物品,一个过失的不小心把艳照弄丢的人,永远不构成本罪。

对于您说的第一个解释,我理解了
但对于您说的第二个解释不太理解

回答:

建议你去咨询大学刑法学教授,去旁听他们的课程,请教第二个问题。

追问:

谢谢何律师,可能我表述的不清楚。麻烦您了
1.我是说的第二个问题中,您指出的一个过失的不小心把艳照弄丢的人,永远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是自己拍了艳照,并传给了一个很好的朋友这种行为算作过失的不小心把艳照弄丢的行为么?
2.还有就是第二个问题您说的是制作人对点击明知,对传播明知,提供了制作的淫秽物品,拍摄者传给了朋友算不算“对传播明知”“提供了制作的淫秽物品呢”?
麻烦您了,何律师,一直在询问您

回答:

1、传个朋友是故意的,但只传播了一次,后面的人传播一万次,和第一个人没关系。
2、算明知,但对于后面的人再传播是不明知的。
还有疑问,请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好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8 16:01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追问:

A拍摄的艳照只是供自己自娱自乐,并只传给过他一个很好的朋友B,并且也叮嘱过B不准乱传,然而B传给了C,C传给了D,直到最后上传至网络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那么这种情况,A构成制作淫秽电子信息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定罪标准么?

回复时间: 2012-11-08 16:04
你好!建议你们委托律师处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有疑问的,欢迎来电或预约来所详细咨询。
追问:

A拍摄的艳照只是供自己自娱自乐,并只传给过他一个很好的朋友B,并且也叮嘱过B不准乱传,然而B传给了C,C传给了D,直到最后上传至网络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那么这种情况,A构成制作淫秽电子信息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定罪标准么?

回复时间: 2012-11-08 16:07
你好,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认定为本罪还需要结合其他条件确定, 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追问:

A拍摄的艳照只是供自己自娱自乐,并只传给过他一个很好的朋友B,并且也叮嘱过B不准乱传,然而B传给了C,C传给了D,直到最后上传至网络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那么这种情况,A构成制作淫秽电子信息并且点击数达到2W以上的定罪标准么?

回答:

你好,如果是B在A不知的情形下进行传播的,则由B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追问:

谢谢李律师!我想问下,您说的B在A不知的情形下进行传播的,则由B承担责任。那么A虽然不知情,但是他拍了艳照,属于“制作”啊,根据本罪司法解释,“制作”的淫秽电子信息达到2W以上也要定罪啊?

回复时间: 2012-11-08 21:50
涉嫌构成犯罪。
追问:

26个人都涉嫌构成犯罪么??那您的意思是前25个人都没上传到网络,都只是朋友之间一对一的传播,最后一个人上传至网络并点击数达到2W,那么这前25个人也跟最后一个人一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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