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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验资是否构成犯罪

浙江 11-14 21:25  悬赏 0  发布者:tourst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2年8月20日,我是村委主任又是养猪大户(千头猪场业主),因镇政府动员我成立一家生猪专业合作社,目的是办一家定点屠宰场,解决养猪户卖猪难问题.从生猪专业合作社章程起草动员32户养猪专业户入社.制定入社股金,在镇政府三楼开成立大会和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等等都是镇政府一手包办的,在办营业执照过程中用村集体资金18万元为生猪专业合作社验资,在事隔8年后的2010年9月3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巳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我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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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14 21:41
你这种就属于典型的法盲,不懂法,你怎么能够拿集体资金来注册成立你私人或与他人合伙成立的私营团体机构,即使是政府动员,但当然不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追问:

你的回答让我失望,1;即使挪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营利为目的,也达不到数额巨大标准,

回答:

无论怎么样,你得接受这样一种现实,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即使注册的名字具有公益性,但是实际经营和收益属于私人的,法律也视为私营,不以公益论处,所以这个案件要翻案,可能性比较小。

追问:

看来罗律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赋予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所以对你所说法律也视为私营与合作社法不符.

回复时间: 2012-11-15 09:25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11-1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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