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农村承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农村土地赔偿款发放分配问题

福建-漳州 11-19 14:47  悬赏 0  发布者:yanzi0…… 给我留言  回答:(3)
按照,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人家中3个都是女孩子,所以男方入赘,老二08年结婚的,并于09年生有一女孩子。我所在小组三年变更一次土地分配,2010年1月1日变更过一次,并于2013年1月1日再次重新分配。因国家建设需要,本小组于2010年至2012年有过土地征用,因此有土地赔偿款可分给小组成员。但是小组现在说如果家中只有女的,无论几个女孩入赘,只分配一个,这样的分配方法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身在农村的我感觉非常的不公平,现在的社会男女平等,怎么还能有如此岐视女同胞呢?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9 14:59
您好,建议可将有关事项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回复时间: 2012-11-20 08:09
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2-11-20 13:54
上法院起诉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北京西城区
上海徐汇区
四川成都
上海杨浦区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424
辽宁 大连
人气:13274
湖北 襄阳
人气:441305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5030
四川 成都
人气:501532
山东 临沂
人气:2489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