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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同未到期辞职,老板同意但要求有接替者来了才能走,并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11-23 13:37  悬赏 5  发布者:无畏的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1)
我在11月12日发送《离职申请》到老板邮箱并得到回复。
老板同意辞职,但要求有接替者来了才能走,并要求赔偿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目前公司已经在招聘新的职员。
在职期间,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安排我和几个同事在上海旗忠森林网球中心销售公司的产品。老板说:“这是对你的培养。”以此为要求对公司赔偿‘培训’费用。

我的工作是平面设计。

我想知道:
1、到了12月12号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了,不管公司是否招聘到新人?
2、我在12月12号走了以后,公司的损失是否应该我来赔偿?
3、我该赔偿这个‘培训’的费用吗?
请给出法律依据。
在下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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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徐汇区]
  • 李军律师
  • 电话:18917186208
  • 408255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3日 14时13分
您好!
1.可以。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用。
3.公司没有对您提供专项培训,则不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O(∩_∩)O谢谢!感激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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