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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适用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吗?学校应给我伤残补助金吗?

河南-鹤壁 11-27 15:17  悬赏 0  发布者:刘老师0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一位教师。2010年4月,由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歹徒打伤,经法医鉴定属于九级伤残。由于学校的原因,错过了工伤认定及伤残认定。法院判决凶手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万多,但是法院又以罪犯出狱后找不到人无法强制执行为由,导致无法进行民事赔偿。学校属于用人单位,学校支付了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的赔偿费用。学校承认我是工伤,也承认是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之规定,学校应支付给我伤残补助金。但是,学校说,根据法院判决书,已赔偿我各项费用了,就不再赔偿我伤残补助金了,并且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时间是2010年12月10日,而工伤发生时间是2010年4月,法院判决时间是2011年4月,他们说,新《工伤保险条例》不适应于我的工伤!
    请问:我的工伤适应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吗?学校应给我伤残补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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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7 16:24
申请认定工伤以后,工伤待遇是劳动局工伤基金支付的。劳动局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标准是参照上年度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法院判决按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可按生效判决执行。如果从法律没有追溯力这一点理解,学校说“新《工伤保险条例》不适应于你的工伤”也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12-11-27 16:48
情况很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1-27 16:49
申请认定工伤以后,工伤待遇是劳动局工伤基金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2-11-27 20:03
应该给,但是你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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