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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 06-05 15:03  悬赏 0  发布者:杨继民 给我留言  回答:(1)
程律师你好;我是一名银行保卫干部,2007年10月10日安装监控上梯子时,梯子突然折断,将左脚摔伤,治疗后鉴定为6级伤残。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给予14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可是,我们当地的医疗保险机构只按我们单位当时平均缴费的标准给予赔偿。因为我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工资比一般员工高出很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请问程律师,我能否按照我本人的实际工资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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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05 15:13
你好,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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