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由拆迁安置房引出的一系列不公平事宜

浙江 12-10 11:54  悬赏 0  发布者:64211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想请问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中,我们所在开发区采取以下方式分配:在该安置房小区中会有A、B、C三个村回迁,其中A是整个村,其余B、C村为部分。在分配中未采取村代表抽签制,而是为数最多的A村在整个小区中选房,以此类推选房。由于我村只是部分回迁,所以整个小区中,小区位置很差,本人觉得此法有缺公平,这样的分配方式有所害我们的权益,(抽签过程无法提供公开公正的根据,村民怀疑暗箱操作)
    我们村去信访了,本区本市都去了信访办。等待时间为期一月。但是其中又发生了一件事情。村民从市信访办回来后,汇合在村委打算去吃饭。由于气愤,便要求书记陪同一起前去。但是书记并不愿意,村民有强行行为,但未对书记采取暴力。在村委门口,有两位便衣,拍摄村民将书记带入车内。便衣第一反应不是阻止村民,而是进行拍摄。村民在不知道警察真实身份情况下与其有发生肢体冲突。但是至始至终便衣都未表明身份。于次日凌晨,派出所以村民车子被撞为由,将村民骗出住所。当时有20多名警察,将该村民强行带入警察局扣留,并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并且于当日下午四点,又带走五名村民,要求协助调查。在当日晚10点左右,书记,村委等相关干部集中于派出所,并由书记写明同意该次分房政策等条款,要求该次回迁小队队长签字。并由村长将该条款文件送达开发区领导处审核。第一次审核并未通过,村长回到派出所由书记填写增加条款的内容,重新签字,开发区点头同意后派出所才将村民释放。请问开发区以及派出所这样的处理方式正确吗?
    其中一村民并无参加邀请书记就餐过程,只因为第一次开发区面对面协商过程中,首个发言,并导致开发区领导无言以对的尴尬,由于当时领导的吓唬以及沉默,该村民将村委会议室桌子拍破,派出所将人带走,并强行扣留了8小时,请问该村民在警察询问是否有看到此次纠纷过程,村民表示没有。重复询问后,村民依旧此答案。之后便问为何将会议室桌子拍破,村民回答是由于长时间等不到领导答复,此后派出所边将村民强行扣留了6小时左右,请问派出所可以这样做吗?该村民只是派出所认为的目击者,需要这样子被扣留吗?
问题补充:
当时便衣警察并无任何举动,指出该村民有任何过失状态。而是于次日凌晨以欺骗手段将人骗出,强行带走。可否认为当时村民将书记带出村委会的行为,当时警方认为是没有过激行为,或者是在一个认可的正常范围之内的。
    最后派出所提供平台,开发区介入此案,最终由队长签署协议,此案了结,村民释放。派出所是否已经偏离案件本身,由此为由逼迫村民妥协,同意此次分房政策。
    本村书记私自抽签安排村民回迁房。村民质疑抽签过程,要求开发区提供资料,第一次村民与开发区会谈过程中拒绝提供。而在多日之后,媒体介入后提供了一张打印A4纸图片,在图片上无任何时间表示,并且我村书记手上无抽签纸,开发区领导表示,“四方抽签,三方抽完,最后一张自然为我村”,按此逻辑,是否开发区在一开始的分房中,就认为我村可以不参与,其余他们三方确定,我村便也确定了。
    开发区分房方案,自行研究确定此“分房的游戏规则”,村民是否有权否决,或者开发区是否应该积极征求村民意见呢,是否至少要通过上级领导区政府的审核或请示呢。抽签过程仅仅9人参与,应该是五村书记以及四位开发区工作人员,无公证人员。他们指定为不参与分房书记为公证人,称其为人大代表,是否合理。
    并且整个抽签过程中并无视频等凭证,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0 13:33
案情较为复杂,建议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2-12-10 12:12
本案较为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可以诉讼吗?

回复时间: 2012-12-10 12:28
关键你要诉讼什么?
追问:

我们想开发区重新抽签分房,开发区若不同意,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诉讼

回答:

有合同么?

追问:

有合同的,但是里面没有约定分房政策,比如是通过什么方式分房的。

回答:

你们现在是对房屋大小不满意么?还是什么不满意?

追问:

房子还没有拿到手,在分房时,我村书记并未通知村民要进行分房。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书记自行参加了开发区所谓的抽签,我村地理位置是整个社区中最差的,这次是涉及到四个村的回迁。其中我们村户人员最少,所得的位置也是最差的,我们怀疑开发区暗箱操作,所谓的抽签也只是安抚村民的一种行为。
抽签的方案,是从方位而定的,也没有经过本区政府的审核或者批示,也没有通知村民,开发区自行研究确定的,这样是否可以认为开发区是违规操作呢?

回答:

这个怀疑有点牵强了。如果要这样推翻抽签结果,那等会其他村也要推翻了。诉讼效果不佳,上访试试看。总有人分到不好的地方。认为不好,就认为作假的,怎么办?一直抽签?还是拆完呢。

追问:

其余村,在抽签之前都是通过村干部会议,党员会议以及村民会议,但是我们村什么都没有,抽签是17号抽的,但是连村长都是在27号得知的,村民于28日得知此事。
开发区的方案是从小区四个方位入手,而且是通过幢落户到村,然后村落户到村民手里。最大村户为400多户,我们村为83户,地理位置依次是多户到少户呈现递减状态

回答:

我认为走上访途径,更适合你们。

追问:

上访需要一个月答复,程序已经在,但是其余村可能已经开始要落户到村民手里了,上访结果似乎也改变不了我们现状啊。

回答:

不上访,才不会有任何改变,合法途径给你们。不走,是你们的权力。

追问:

我们上访了呀,已经被受理了啊,不过需要等待一个月,但是目前的形式重新抽签的希望不大,因为其余村已经从村落户到村民了啊。房子分完了,我们已经还是那两幢啊。

回答:

那么你们自己都觉得没希望了。你们还想怎么样呢?

追问:

如果知道有比信访更好的办法,还需要这里发布请求帮助吗?

回答:

我告诉你,诉讼可能性不大了。

回复时间: 2012-12-10 16:13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黑龙江黑河
北京东城区
福建莆田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5568
湖北 襄阳
人气:439828
湖南 长沙
人气:544651
重庆 江北
人气:810
河南 郑州
人气:531126
广东 广州
人气:392766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