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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14年,中间让与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给4个月赔偿,是否合法?

山东-青岛 12-11 21:40  悬赏 0  发布者:海狼笨笨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1998年5月开始在某一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因公司裁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自来到该公司以来,2003年才开始给我们缴纳劳动保险,自2005年开始让我们与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的一家是2009年签订。公司给予的答复是赔偿只是从和最近的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赔偿,一年赔一个月,赔偿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合法?1998年到2003年的保险可否让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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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1 21:42
您好! ; 
1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明、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 
4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5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6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 ;可以到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或相应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12-11 22:25
不合法  


98----03年的社保是补不上的  山东98年还没有缴纳社保这一说  只能是视同缴纳年限
回复时间: 2012-12-12 21:19
肯定是不合法的,坚决不同意
回复时间: 2012-12-13 09:51
看你的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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