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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

江苏-南通 12-15 19:10  悬赏 0  发布者:裘仁仁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项介绍:
老所:即改制前的所,这个所的所有资产属于全体改制人员,同时这些改制人员都有出资权。
新所:即改制后所,由于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同,享受的权益也不同。
由于要完成脱钩改制的进度。需要立即成立新公司。所以从老所拿30万元注册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营业执照于2000年4月份取得。这个时点上的所有者权益有90万元。所有人无一分钱投入。但新公司的章程上每个股东的投资是不同的。(问题一:这时每个人享受的权益是否应该相同?)

2001年5月投出60万元。
2001年12月投出30万元。(问题二:公司法规定,投资决策由股东大会决定,那末,所长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决策权和知情权?)
2001年8月每个出资人投入了各自应出的出钱30万元。(问题三:这个时点前的所有者权益,是否应由老所人员平均分配?。问题四:这个时点后的所有者权益,除了新投入的30万元外,还有老所的60万元。那末以后产生的利润,是否应按这两笔资金比例分配?)
2002年12月31日对投出的90万元作了坏账损失。公司账上就没有了这笔钱。
后所长说这笔钱要到了,就按照30万元的投资比例分掉了。当然他一人就拿了18%。
现在有两种说法,不知哪个对?
1. 这笔钱是利润,应该按出资比例分,这种分法是对的。
2. 这60万元是5月投出的,当时股东的投资款还没有到账,肯定是老所的钱。后30万元虽然是投资款到了后投出的,但老所的经营资金根本不缺,刚投进几个月,根本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利润。所以这90万元应该由老所人员平均分配。
事实上老所的资金一直在产生着利润。请看事实。脱钩时原单位留给所里70万元资金。到新所批下来时,半年不到就变成了90万元。现在十多年了,一直按照后30万元的投资比例分红,实际上侵占了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是小股东,希望能请到熟悉这方面法律的律师,来帮我们打赢这场官司。取得我们应取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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