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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赔偿

 12-25 09:07  悬赏 0  发布者:yimino……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宜昌 回答:(6)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八个月,由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营困难,2012年10月公司给全体员工放假1个月,这一个月给了基本生活费700元,并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11月份部分员工已经通知上班,但没通知我上班,也没通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然给我700元基本生活费并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12月月底公司通知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取得多少经济赔偿金?2个月基本工资吗?
    另外,如果从公司角度来考虑,如何使公司的赔偿损失最小,又不触犯劳动法?12月、13年1月依然给700元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保,再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是不是最少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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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25日 09时32分
如果工资结算到2012年12月份的话,你除了可以取得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结算到2013年1月份的话,那就只有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谢谢您的解答!还有个问题,放假期间支付的700元生活费并没有达到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在的地区是900,那是不是可以要求补偿200:结算到12月补偿600,结算到1月则补偿800?当然,公司放假期间是为我缴纳了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198元公司承担了的。

回答:

完全可以。“最低工资”的概念是除去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后的税前数额。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5 09:10
可以取得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2-25 09:46
可以得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2-25 09:48
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2-25 10:08
建议聘请律师仲裁
回复时间: 2012-12-25 11:35
主张两个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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