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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晚婚假期

广东-深圳 01-04 11:24  悬赏 20  发布者:一切为了美好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2012年3月5日入职公司的,打算2012年1月28日办结婚证,2013年2月6日(农历12月26日)老家办酒;我和妻子都是符合晚婚年龄结婚想在2013年1月27日-2月8日休晚婚假;但我公司规定需工作年限满一年也就是2013年3月5日以后才能休婚假和晚婚假,这个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实现我们的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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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4 12:17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回复时间: 2013-01-04 11:47
可以享受假期的
回复时间: 2013-01-04 12:52
单位这样安排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3-01-04 14:54
应当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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