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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撤销

 01-07 19:17  悬赏 15  发布者:yzgyh7……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3)
分公司于2012年底撤销了,我原先与分公司签定的无固定期合同没有重签,公司也没有与我见面,直接将我的社保转至当地一家劳务公司做代理。经咨询后得知,分公司撤销,合同由总公司继续履行且法人与负责人是同一人时,是可以不用重新签订合同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公司的实际情况是:总公司法人与分公司负责人原先是同一个,2012年年初法人换了,分公司负责人没变,到2012年底分公司负责人退休了,这个算不算是不是同一人还是算作同一人?如果我的社保投保单位名称为劳务公司而所在公司,是否已经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麻烦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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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7日 19时23分
答:1、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你的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2、分公司撤销,视为工作场所的变更,不能再行签订合同时,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3、已经解除合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7 19:22
已经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1-07 19:49
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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