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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适用两个规范性文件申请时效规定,撤销认定时只根据其中条例17条2款规定,公平吗

江苏 03-11 16:46  悬赏 0  发布者:137051…… 给我留言  回答:(2)
受害人因工出差途中车祸死亡,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申报工伤,并且向县政府申报了因公牺牲。用人单位作出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江苏省2005年4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江苏省2005年4月1日实行并且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2006年1月9日赣榆县劳动局同意受理受害人家属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证据,于2006年3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第17条第2项、第20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006年5月8日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根据事故发生时间2004年1月16日距申报时间2006年1月9日为由,劳动局撤销工伤认定。请问律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超过事故发生时间近两年,是受害人家属的责任吗?劳动局是否应当承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中适用法规具体规定不当的责任。重新作出工伤认定。137051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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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3-11 17:18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9-03-11 17:05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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