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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

 01-30 10:17  悬赏 30  发布者:zeroes……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8)
死者姓名张某,于2012年12月30日下午4时28分,在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刘五路松江45路(尹家宅)公交站台等“松江45路”公交车,公交车站设在交通绿化带,在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道之间。该公交车(车牌为沪B45970)看到车站上有人后在快车道上急停刹车招呼上车未进站停靠,张某快步上车时,被后方慢车道上快速驶来的货车撞倒(怀远县怀杨汽车运输队,车牌皖C52923,驾驶员余宽红),送至泗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在公交车右前方,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迅速驶离现场逃逸。从事后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看,在事发路段前500米处(10秒前),公交车刚在快车道超过慢车道上的卡车,而当其急停在快车道招呼乘客上车时,其右侧后视镜中应看到后方快车道内的卡车,但是对上车的乘客没有任何示意,造成了事故的产生。请问这起事件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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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30日 10时30分
这个问题有争议,公交车司机过失致人死亡个人觉得不构成,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事实,公交车司机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公交车司机的过失并不是必然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而死者的死亡主因是因为在慢车道行驶的车辆的驾驶人导致的,并且死者自身也具有一定过失,因为其没有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其死者的过失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一大原因,综上,个人认为:死者的死亡与公交车司机之间的过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这失至人死亡罪。
追问:

谢谢回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详细的回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30 10:28
涉嫌交通肇事罪
追问:

谢谢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0 10:42
你好!属于交通事故,一般不会入罪,但是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中,公交车有责任,但是逃逸的话,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
追问:

谢谢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0 11:55
过失致人死亡个人认为不构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
追问:

谢谢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0 16:54
初步判断不符合。
追问:

谢谢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0 16:59
不符合,属于交通肇事!如需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追问:

谢谢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0 17:42
应该是不符合,但是负有事故责任,具体可起诉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及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等索赔,还要看交警责任如何认定,我代理很多交通事故案件都成功索赔,需要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追问:

谢谢姚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1-31 15:52
法无明文不为罪。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不入罪,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如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一定是错案。公交车司机应否对张某的死亡负民事责任,或应负怎样的民事责任,另当别论。如公交车司机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本律师愿意为之辩护。
追问: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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