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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中网络平台的责任

上海 04-03 13:55  悬赏 0  发布者:mbfs53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8年初,A公司在其网络直播平台宣传推销B公司的外汇交易服务,并由A公司的客服指导客户进入B公司交易平台开户操作。目前,B公司可能涉嫌违法交易和诈骗,已经移交检察院,客户也已经向警方报案。A公司认为,是B公司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与他们无关。假定是这样,那么在整个过程中,尽管外汇交易是B公司提供,但A公司是不是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和该服务的销售者,在明知外汇交易不合法(2017年11月份互联网金融协会有相关提示)的情况下,仍然诱导消费者去开户,B公司出了问题又不告知消费者,是不是应该承担先行赔付损失以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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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03 14:11
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4-03 15:59
三倍赔偿和先行赔付没有依据
追问:

那么A公司在整个事件当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欺诈),是否应该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回答:

显然a公司对于诈骗事情是不知情的,否则公安早就立案侦查了

追问:

非常谢谢!当然,我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事先知情。但是互金会2017年就有警示文件,A公司作为专门的金融投资咨询服务,是否可以推定其应该知晓。另外,据一些受害人查阅,B公司营业执照上并没有外汇交易的项目,按规定,A公司在平台上推广时,应该审核。是否可以据此认为A公司事先知情,他们是在打擦边球?

回复时间: 2019-04-03 18:01
不应该,没有法律依据
追问:

那么A公司在整个事件当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欺诈,因为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法》,A公司应该在网络直播页面上标记B公司的真实信息,营业执照或链接,实际上都没有,以至于客户始终认为是A公司提供全部服务,B公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否应该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B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应该先行赔偿,事实上A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是否可以依据这条要求A公司先行赔付,或者承担B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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