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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林地使用权纠纷

山西-运城 02-06 18:07  悬赏 0  发布者:relije……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方因在外打工,将自己的责任田交到村委会,委托村委会往外承包使用。2003年乙方从村委会承包30亩作为退耕还林土地并且乙方已经种上林木(其中有1.5亩属于甲方责任田),乙方自2003年到2011年拥有8年的管理使用权。但是到了2007年林业局和当地政府于乙方协商并且给颁发的林权证,林权证上的期限截止2024年。自2010年这些林木有了经济收益。现在村委会要求强行收回林权证。乙方拒之不理。 
问题一:甲方有没有权利上诉乙方,并要求乙方交还这1.5亩林地吗? 
问题二:村委会有没有权利不按照林权证上的使用年限,收回林权证? 
问题三:以前没有经济效益的时候,并没有这些要求,现在有了经济效益了,村委会       就要求回收林地,收不回的话就要增值土地承包租赁费用。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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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6 19:26
看原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3-02-06 22:46
第一,你委托村委会代你承包出去你的承包地,那么你应当根据村委会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还决定土地是否能够收回。第二,村委会想收回承包土地,得根据当初的合同约定,不能只是看到有收益了而收回或者增加承包费用。
    一切的基础就在当时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而且林权证是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给乙方的有效证件,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取乙方的林权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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