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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期限

吉林-长春 06-29 17:16  悬赏 10  发布者:龙田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2009年6月12日发生工伤,左臂肱骨骨折,做啦骨折钢板内固定。2009年9月18日当地劳动部门认

定为工伤。2010年6月2日取出固定钢板,现在是2010年6月末。请问鉴定期限是多长时间?我现在是不是

过了鉴定期限啦? 我现在暂时不想鉴定,我想问问鉴定期限,我不想错过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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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9 17:2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9月18日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不是已经鉴定了吗?
回复时间: 2010-06-29 21:49
你好:
   可以去劳动部门鉴定了。不是想鉴定的问题,早鉴定不是可以早点要求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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