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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未完成工作交接是否可作为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抗辩理由

山东-烟台 05-22 11:46  悬赏 0  发布者:137935…… 给我留言  回答:(5)
企业以员工未按规定上交《离职工作交接表》为由,在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五个月后仍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是否合法,因此原因给劳动者造成的误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应承担因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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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5-22 11:51
这是可按 合同的约来履行的
追问:

合同第二十五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回复时间: 2019-05-22 15:09
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5-22 17:50
你好,这类问题依法处理即可。
追问:

冯律师您好,像这类问题依法是怎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9-05-23 08:02
可及时仲裁,要求支付赔偿,办理手续等。
追问:

已经过仲裁裁决。
判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申请人应与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上交《离职人员交接表》)”,该怎么理解这个“但”字?是需要我先办理工作交接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判决2:“申请人提出辞职后未按规定上交《离职人员交接表》,从而导致了被申请人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申请人主张的待岗生活费或减少的工资性损失于法无据,我委不予支持。”该判决是否得当?
判决3:“被申请人主张员工离职需提交《离职人员交接表》,申请人知道有该表,其以该表不是办理离职手续的必要文件作为抗辩理由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也缺乏信服力,我委不予支持。”该判决是否得当?

回答:

及时起诉为宜。

回复时间: 2019-05-25 16:41
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原则上不涉及赔偿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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