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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入职期间开发的程序所有权归谁?

 06-03 03:04  悬赏 0  发布者:gsonov……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2)
我是从2016年3月入职与公司A,职位是技术支持 ,但并没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公司为了业务需要成立新的公司B(不是同一个法人),
2018年8月,被公司A强制转移劳动所属到公司B,
2019年4月,被公司B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在公司A工作期间,在项目H施工过程,客户甲方提出新的需求,需要把我们公司部署的监控软件报警信息发送到甲方内部的通知系统中,并提供了一份格式说明

当时我是是项目L驻场工作,公司仅存另一位技术支持,过来讨论会后,我指给出这东西很简单的答复。由于当时没签订劳动合同,算是为了证明能力, 在工作时间之外(主要是晚上),开始只做这个东西。

现在离职后,公司B要求我移交程序代码,



1,由于2个公司的法人不同,可视为2家公司,在转到新公司后,并没有约定是否集成原来工作年限,因此我想问是否可以,
1.1让公司B承认并继承公司A工作年限?
1.2 向A公司所要离职补偿, 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对此单方解除,应支付双倍补偿,即2.5月 *2



2,我查询社保记录,公司A是从2016年10月开始缴纳社保,我是否可以向公司A要求补交缺少的6个月社保?谢谢。



3, 根据《著作权法》 第16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是如何界定的?
如果是职务作品,在超出2年后,软件部署是从2016年11月开始的,现在已经和公司A解除劳动关系了,并且当时也没有其他约定(劳动合同没签),那公司是否有权所要代码?


4, 《著作权法》 第16条 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第 (三)款 
  
虽然单位有提供电脑,但开发工作不完全在单位的计算机上进行(同时也会利用客户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到产出都是个人完成,公司没提供任何资助,涉及公司业务的监控平台为第三方代理产品,其软件可以在官方网站上获取到试用版。硬要说的话,就是客户甲方,提供的GTP平台是其内部独有的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第 (二)款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怎么理解? 在公司里同为技术支持的同事并不会软件开发,而且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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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年06月03日 08时34分
你好,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追问:

没有签,也没特别约定

回答:

没签劳动合同,所有权也真不一定是公司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6-03 10:22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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