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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经济补偿问题!多个律师的答复都不一样,我很疑惑!更求甚解!

北京 12-19 12:20  悬赏 10  发布者:枣儿 给我留言  回答:(7)
请律师好好看我的案例。我觉得有的律师回答的都牛头不对马嘴,我是抱着很大的希望来的,是很信任大家才来这里寻求答案。所以,如果您愿意回答我帮助我,先好好看看案例。谢谢。我刚开始的20分已经全部送出了,现在又积累了10份,再次全部送上,希望得到认真的答案。

案例:本人2007年6月下旬来到公司,签订合同,试用期开始并顺利转正,到2007年年底,即12.29,老公司注销,换成另外一个名称,我们又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签订新的合同,至今,到本月底,合同将到期。 

我想问,我要合同到期,经济补偿算多少?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因为从6月下旬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半),根据是什么?

部分答案:
1.按照一年半;
2.按照两年:
3.合同到期,员工决定不再续签,所以无补偿;
4.按照新合同时间,应该是按照1年。

我的理解应该是按照两年,补偿两个月工资。
根据如下:

一、关于期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所以,我的劳动期限是一年半以上。 
二、关于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综上,也就是说,我认为,我应该拿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题补充:
上个公司  也已倒闭,已经清算。而这个新公司的合同到期,结果是:对方再三追问下,我说出要走的意思。他说你在这里工资也不提高。

这样的话,我还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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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19 12:28
补偿金一个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时间从08年1月1日计算。
回复时间: 2008-12-19 12:40
我个人认为补偿一个月,理由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今年才生效,在此之前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经济补偿。你说的关于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刚颁布不久。原则上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有拘束力。

如果有溯及力就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回复时间: 2008-12-19 13:01
你说的“老公司注销,换成另外一个名称”是指什么?仅仅是换个名称,还是原来的公司已经过清算程序注销了?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
回复时间: 2008-12-20 11:06
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自然终止,你能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8-12-20 15:13
网络上的回答不可能很详细的 建议你与律师面谈的 特别是找当地律师面谈的 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回复时间: 2008-12-21 13:50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补偿一个月工资.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回复时间: 2008-12-30 21:43
补偿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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