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好好看我的案例。我觉得有的律师回答的都牛头不对马嘴,我是抱着很大的希望来的,是很信任大家才来这里寻求答案。所以,如果您愿意回答我帮助我,先好好看看案例。谢谢。我刚开始的20分已经全部送出了,现在又积累了10份,再次全部送上,希望得到认真的答案。
案例:本人2007年6月下旬来到公司,签订合同,试用期开始并顺利转正,到2007年年底,即12.29,老公司注销,换成另外一个名称,我们又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签订新的合同,至今,到本月底,合同将到期。
我想问,我要合同到期,经济补偿算多少?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因为从6月下旬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半),根据是什么?
部分答案:
1.按照一年半;
2.按照两年:
3.合同到期,员工决定不再续签,所以无补偿;
4.按照新合同时间,应该是按照1年。
我的理解应该是按照两年,补偿两个月工资。
根据如下:
一、关于期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所以,我的劳动期限是一年半以上。
二、关于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综上,也就是说,我认为,我应该拿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题补充:--------------------------------------------------
上个公司 也已倒闭,已经清算。而这个新公司的合同到期,结果是:对方再三追问下,我说出要走的意思。他说你在这里工资也不提高。
这样的话,我还有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枣儿 2008-12-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