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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问题

浙江-绍兴 02-28 21:51  悬赏 0  发布者:moonwh……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前年买了一间商铺,当时房子刚开始动工,而且一次性交全了房款,合同上的房子交付期限是2012年11月18日,今天已经是2013年2月28日,时间上已经超过90天了,但工程还没结束。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并且时间上符合了退房条件,所以我想把房子给退掉。想请问各位律师下面这项合同内容该如何理解。如果退房,该怎么操作,谢谢!
合同内容如下: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也就是2012年11月18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我选择退房的话,比如累计房款是100万,那这个“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是否是单纯的就是不管逾期90天以后多长时间,都是100万中的5%呢?还是按年息或者其他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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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1 05:40
合同约定的话,你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3-01 13:53
合同约定的话,你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2-28 22:08
您所摘录的合同内容可以这样理解:
1.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出卖人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把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退还,并支付支付房款的5%的违约金。
3.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出卖人应该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每天的标准是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天数从2012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理解。至于退房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

谢谢黄律师!我选择退房的话,比如累计房款是100万,那这个“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是否是单纯的就是不管逾期90天以后多长时间,都是100万中的5%呢?还是按年息或者其他算的??

回答:

从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违约金只有100万的5%。但您还可以主张按照利息损失。

追问:

主张按照利息损失是否可行?有什么可行的条件?

回答:

可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实际损失。利息损失是金钱债务的法定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2-28 22:16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2-28 22:23
按照合同处理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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