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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日新证发布前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新增个税该由谁承担

浙江-绍兴 03-05 19:54  悬赏 0  发布者:hyc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请问我在3月1日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过户给乙方的国家规定的一切费用税率由乙方负责支付(因当时个税只要缴1%),所以也没异议,房产三证有三年后可以办理。但3月1日晚上政策有变,个税要按差价的20%上缴,如此一类,我要多付十几万了,本来就借款购房,又增怎么多,让我们一个农民工如何承受,请问我可以撤销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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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5 20:01
你好 个人所得税属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 由取得利益者承担 也就是卖家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3-05 20:03
可以撤销
追问:

撤销要付违约金吗?

回答: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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