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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问题--再问

上海-浦东新区 12-22 16:11  悬赏 5  发布者:godsav……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9月15日~~至今 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在2008年9月14日结束后,但公司当时遗漏了和我续签合同。12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我2009年1月14日将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3/9/15~~2009/1/14 ,共计5年5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5.5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另,2008/9/14~~2009 /1/14 ,共计4个月,公司因未与我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在支付这4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补偿4个月的工资给我。
所以我计算的补偿金是 : 我的月工资额 x  9.5 倍 
请问是否正确?

有谁可以给我具体的回复?
问题补充:
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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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22 16:14
应当是8个半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08-12-22 17:56
应从未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08-12-23 10:59
正确,要交税。
回复时间: 2008-12-23 17:38
5.5+3=8.5   个人所得税需缴纳。
回复时间: 2008-12-24 17:13
应为6。5个月+3个月工资。详情请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2-31 22:24
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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