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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合同价外重复收取水电气安装费用

北京 07-11 16:33  悬赏 0  发布者:archel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09年10月份购买的四川省江安县县政府旁边的美景家园项目购买86.7平米,40年的产权,134380的总房价的一套小户型房子, 合同约定2010年8月31日交房.
    2010年5月底,开发商就通知业主需要在2010年6月20就去交费收房(因为在同一个县城该KFS还新开发一个项目,估计新项目缺资金了). 我的房子需要交的各种费用合计21542, 收房费用占总房价的16.03%.大家可能觉得奇怪,怎么收房交纳的费用高达总房价的16%.收费的明细如下:

水安装 4509
电安装 5402
天然气安装 3980 
闭路 480
维修基金 3360
契税2688
印花税  10
产权登记  80
委托办证 200
土地证工本 33
物业管理费  782

请注意水安装 4509;电安装 5402;天然气安装 3980 这三项就合计13891. 请看下面几个文件
 1. 计价格〔2001〕585号(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2. 川价字费[1999]117号 
 3. 川价费[2002]254号  
 4. 川价发〔2008〕196号 
 5. 宜市价〔2008〕276号 
 6. 江价〔2008〕75号
根据川价发〔2008〕196号第一条: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宜市价〔2008〕276号和江价〔2008〕75号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转发, 得知,四川省江安县从2009年1月1号以后业主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包含水电气的安装费用.那今年2010年5月份又给全部业主发出交费通知单, 合同价格以外单独让每位业主交纳13891的安装费.合同的约定里面也没有要求再次收取水电气的安装费(但是合同里面有一项手工填写的业主需要承担水电气的开通费).典型的合同价外双重收费。 现在开发商说开通费包含安装费,请问这个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得到解决吗?
问题补充:
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196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计入商品房屋价格的“两管三线”费用的范围应为经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红线内的“两管三线”工程。在红线外的“两管三线”工程费用,原则上由“两管三线”的经营企业负担,远离城市建成区单独长距离接管供气、供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可按当地政府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两管三线”经营企业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它名目的安装工程费用,避免因此增大开发成本,增加购房者负担。

  三、新建商品房中的“两管三线”计入商品房销售价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两管三线”费用。对各地已建成房屋改造进行的“两管三线”安装,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制定统一的安装价格。

  四、在保证“两管三线”生产经营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应逐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合法的“两管三线”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过渡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从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在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管三线”安装费计入商品房价的,维持执行不变;在通知下发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现阶段住户和过去的住户与商品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已明确没有包括“两管三线”需另行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江价〔2008〕75号

江安县物价局关于转发
《宜宾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宜宾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市价〔2008〕276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违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附: 宜市价〔2008〕276号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新建 商品房 价格 通知
抄送:县发改局、规建局、房管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刘刚副县长
 江安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
 
宜市价〔2008〕276号
宜宾市物价局

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精神,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级物价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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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1 17:46
问题?
回复时间: 2010-07-11 23:15
开发商无权在合同价外重复收取水电气安装费用,你可以拒绝缴纳。
回复时间: 2010-07-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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