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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交易中敦促卖方签约的问题(续)

 03-12 14:55  悬赏 10  发布者:skyriv……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8)
2012年9月,我们与某套二手房的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书,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在意向书上约定于2013年4月底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过户,但未在意向书上说明在4月底前买方提出签订合同时,卖方必须在几天内响应。现因房价上涨,卖方以租户不肯签放弃优先购买权拖延签约,意图以新政临近逼迫我们涨价(意向价为卖方实收价),并经常不接电话,我已于3月5日发邮件及纸质函件至卖方(EMS快递),要求卖方在3月11日前与我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由卖方承担政策变化的不利结果,直至今天,卖方仍以租户不肯签放弃优先购买权拖延签约,请问我发过的纸质函件有法律效力吗?是否再发律师函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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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12日 16时47分
函件有效可以限定对方合理期限履行。可起诉追究对方违约赔偿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01
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04
对方违约的,协商不成,尽快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24
协商不成,尽快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25
有法律效力的。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30
有法律效力,但若协商不成,就尽快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54
1、建议立即通过律师发函;
2、如果对方未在你所设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且没有任何回复,可考虑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3-12 23:40
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考虑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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