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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法定程序
海南-海口 01-18 13:00 悬赏 0 发布者:为了海南生态…… 给我留言 回答:(1) 反映海南省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问题
海南省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已投产和立项的共有三期。其中一期项目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认定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该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并建设投产。三期项目虽已立项但目前尚未建设投产,2017年在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被有关部门指定核准由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公众置疑,此种作法属违法行为,同时不认同有关部门对此所作的解读,其理由是:
1.2008年5月16日发布的《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殊许可经营项目法人招标公示》明确表明,招标规模为设计能力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0万吨。这个标的显然只是针对一期,没有涉及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800吨的三期项目,明显只是为一期项目招标,与三期项目无关。若以一期招标替代三期招标或认定三期因此无需招标,均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第十六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2020年1月12日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政府热线(12345)对公众置疑三期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答复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经营)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适用于对三期不招标的解释。因为三期目前被核定的投资人(建设方)--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不是“已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其项目投资人的合法资格尚且存疑,更谈不上“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经营)”。
3.三期虽然冠以“扩建”之名,但应为事实上的新建工程。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通过政府热线(12345)所作的“二期,三期均为扩建项目,无需再次招投标”的答复无具体法律依据。而三期项目不管叫“扩建”还是“新建”,都属于工程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诸要素。譬如,①预算资金200万人民币以上(三期项目的预算资金接近10个亿)。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属国有企业并为三期项目的预设投资方)。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期属于享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项目)。④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条件,不属于不可替代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三期项目亦是如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十六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三期应为必招项目。
4.在未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海南省发改委2017年1月6日核准认定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作为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是“应招未招”的违法行为。
5.公众要求:
①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三期扩建项目是海南省重点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②三期扩建项目应按照有关法令,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
③对于三期项目招投标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应该严查,不容姑息。
④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在依法通过招投标被认定为合法投资人之前,应立即停止以项目建设方身份从事的与三期项目有关的所有工作。
海南澄迈老城万名业主
2020.1.18
海南省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已投产和立项的共有三期。其中一期项目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认定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该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并建设投产。三期项目虽已立项但目前尚未建设投产,2017年在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被有关部门指定核准由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公众置疑,此种作法属违法行为,同时不认同有关部门对此所作的解读,其理由是:
1.2008年5月16日发布的《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殊许可经营项目法人招标公示》明确表明,招标规模为设计能力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0万吨。这个标的显然只是针对一期,没有涉及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800吨的三期项目,明显只是为一期项目招标,与三期项目无关。若以一期招标替代三期招标或认定三期因此无需招标,均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第十六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2020年1月12日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政府热线(12345)对公众置疑三期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答复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经营)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适用于对三期不招标的解释。因为三期目前被核定的投资人(建设方)--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不是“已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其项目投资人的合法资格尚且存疑,更谈不上“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经营)”。
3.三期虽然冠以“扩建”之名,但应为事实上的新建工程。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通过政府热线(12345)所作的“二期,三期均为扩建项目,无需再次招投标”的答复无具体法律依据。而三期项目不管叫“扩建”还是“新建”,都属于工程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诸要素。譬如,①预算资金200万人民币以上(三期项目的预算资金接近10个亿)。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属国有企业并为三期项目的预设投资方)。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期属于享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项目)。④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条件,不属于不可替代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三期项目亦是如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十六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三期应为必招项目。
4.在未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海南省发改委2017年1月6日核准认定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作为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是“应招未招”的违法行为。
5.公众要求:
①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三期扩建项目是海南省重点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②三期扩建项目应按照有关法令,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
③对于三期项目招投标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应该严查,不容姑息。
④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公司在依法通过招投标被认定为合法投资人之前,应立即停止以项目建设方身份从事的与三期项目有关的所有工作。
海南澄迈老城万名业主
2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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