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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问题!谢谢您   麻烦您了

黑龙江-伊春 12-25 15:05  悬赏 20  发布者:zxl137……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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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25 16:05
属于约定不明,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回复时间: 2008-12-26 20:30
甲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蔬菜的种类或者说名称,乙方如果不按照往常的惯例给甲方发蔬菜的话,也应当询问蔬菜的种类。所以属于混合过错,应有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8-12-28 02:55
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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