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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是否有袒护的嫌疑?

四川 03-27 01:11  悬赏 0  发布者:爱玩人 给我留言  回答:(5)
当事人:乐山市永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乐山市龙游路中段1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2年12月15日参加乐山七中运动场工程采购项目时提供虚假业绩业绩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乐山市永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第七中学运动场工程投标文件、业绩涉及单位三兴小学的主管部门营山县教育局《关于营山县三兴小学近三年来工程实施情况调查的函》、乐山市永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山市第七中学运动场工程业绩不实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罚款5915.00元(大写:伍仟玖佰壹拾伍元整,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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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9 14:16
不服处罚的,有权复议或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3-27 09:04
你好,这需要结合其他案件材料才能判断。
回复时间: 2013-03-27 09:18
需要结合其他案件材料才能判断
回复时间: 2013-03-27 09:36
你好!还需要结合其他案件的资料来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3-27 16:03
你好,需要结合其他案件的资料来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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