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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06-02 12:31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6)
本工作室代被告咨询,2020年5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邮寄送迏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其所附的原告起诉索赔包装袋欠款187007元的证据。①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发货195件,总合计:42966元(平均每件220元)。签发的《快运单》一张,单号:0002387号及《发货清单》三张,单号:0009215号;0009216号;0009217号。(原告注明货到被告付款2万元)。②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发货198件总合计:43741元。原告签发的《快运单》一张,单号:0002643号及《发货清单》一张,单号:0923603号。(原告注明货到被告付款5000元)。原告上述两组证据(即①及②)既证明两项货款累计86707元(即42966元十43741元)又证明上述两批货物被告分二次收到后当场分二次付款25000元给原告及分二次付运费9680元(4840×2),剩余部分52027元。2016 年 1月18日在海南省文昌市庆龄路新南开酒店大厅内包装袋卖方(即原告)与买方(即被告)有关卖方出卖的包装袋因质量差退还部分货物及买方按实际购买包装袋数量付款问题洽谈并结清货款52027元(即买方付给卖方3万元。 2016 年 1月20日(星期三)买方将包装袋85件(文昌发货单号1313号)通过海南123物流运回海口市学院X路X号王某,当时卖方指定王某接货。当时在场见证的有①文昌市包装袋零售送货人王某铖;②买卖双方联系人林某德、陈某茂;③海口市85件包装袋收货人王某。显然,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的二批货物(即2015年5月11日及31日)的货款52027元于2016 年 1月20日已结清,事实(即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以买方实际签收货物为凭证。)包装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至于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的另外二批货物(即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货款累计:125300元(78749元十46551元)。因此两份证据均没有买方实际签收货物凭证,故与本案无关联。
综上,被告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同时该法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之事均发生于2015年。且原告提起索赔之诉,毫无证据证明其诉讼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如《欠条》)。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提起索赔之诉明显超过法定(3年)诉讼时效。在线各位律师意下如何?恳请赐教。谢谢!
综上,被告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同时该法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之事均发生于2015年。且原告提起索赔之诉,毫无证据证明其诉讼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如《欠条》)。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提起索赔之诉明显超过法定(3年)诉讼时效。在线各位律师意下如何?恳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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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0年06月02日 13时11分
您好,老朋友,细看了你的问题,已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如果案情所述属实,本案确实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策略是正确的;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另就本案的实体方面:1、2015年5月11日及31日的货款52027元于2016 年 1月20日已结清;2、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货款累计:125300元(78749元十46551元),无买方实际签收货物凭证。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作出全面的抗辩,抗辩的理由越多,被告胜诉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本案被告除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外,还应当就上述实体方面的两点提出抗辩。
如有疑问,可以再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很显然,本案的诉讼时效应按第三种方式确定。即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收到标的物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双方于2016 年 1月18日对货款进行清算,2016 年 1月20日被告讲包装袋退给原告,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无论从2016 年 1月19还是2016 年 1月21日起算,都已经过来3年的诉讼时效。
一、如果案情所述属实,本案确实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策略是正确的;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另就本案的实体方面:1、2015年5月11日及31日的货款52027元于2016 年 1月20日已结清;2、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货款累计:125300元(78749元十46551元),无买方实际签收货物凭证。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作出全面的抗辩,抗辩的理由越多,被告胜诉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本案被告除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外,还应当就上述实体方面的两点提出抗辩。
如有疑问,可以再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20-06-02 21:51
补充:赞同你的抗辩观点。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
我的补充: 2020-06-02 22:06
补充: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收到货物ihou,仅支付部分货款,但并未就拖欠的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很显然,本案的诉讼时效应按第三种方式确定。即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收到标的物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双方于2016 年 1月18日对货款进行清算,2016 年 1月20日被告讲包装袋退给原告,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无论从2016 年 1月19还是2016 年 1月21日起算,都已经过来3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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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02 12:49
按传票时间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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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02 12:53
你好!
你的抗辩策略是对的,如果被采纳,直接是驳回对方起诉的。除此之外,就有判决给付可能性。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你的抗辩策略是对的,如果被采纳,直接是驳回对方起诉的。除此之外,就有判决给付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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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02 14:14
这是没有过时效的,可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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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02 14:55
你好,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山西-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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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02 16:47
超过诉讼时效3年,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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