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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费问题,我们不懂!被公司玩了!!

 07-19 11:05  悬赏 0  发布者:010djm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
我们几个人曾在2010年6月16日辞职,奖金和工资应该为2010.7.11日发放,但是老板在发放奖金和工资4000元后,让我签了一个收条: 说我在其单位领到竞业费4000元整,我不懂法,稀里糊涂签了,还以为是普通收条,我们后上网才知道竞业费是买断我们的工作,我们不懂,请问我还能立即到同样的新单位上班吗,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补充:
从开始公司签合同时候,就不是合同1式2份的,只有公司一份,后来老板太黑了,怕我们走了影响他,就把最后一次工资奖金提成故写成领到敬业费4000元,我们事后才知道竞业费的后果,请问怎么主张我自己的权利,还能跳槽到同行业工作吗,谢谢!,请各位律师帮帮我们几个吧,我们被那家公司玩了,工资待遇不好,我们离职,老板用文字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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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9日 11时10分
第一你可以举证证实是你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奖金
第二你可以看看你们的合同是否有竞业限制条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们连合同都没有,公司当时发合同就只有一份,我们的没有,工资奖金也是当时老板弄的,我们不好举证,哎!!不懂法的我们,最后让老板玩了,谁能救救我!
评论者:陈永福律师
时间:2010-07-19 19:43
无须遵守竟业禁止规定。
评论者:宋晓锋律师
时间:2010-07-21 18:3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若只如你所述,你们无须遵守竞业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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