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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伤

 04-13 10:18  悬赏 5  发布者:10131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6)
我左脚123根脚趾全部骨折了,还做了内固定手术,厂里说我这个评不了级,是真的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江苏-南京]
  • 葛涛律师
  • 电话:15366007199
  • 72930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13日 10时36分
您好:
可以评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3 10:21
申请工伤认定先,只要在申请鉴定
回复时间: 2013-04-13 10:35
应该够残。
回复时间: 2013-04-13 12:07
【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回复时间: 2013-04-13 12:48
建议你认定工伤,之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15 11:32
如果是工伤肯定能构成伤残,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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