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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山东-莱芜 04-13 12:42  悬赏 0  发布者:lwxqy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告方为建筑工人,在某工地施工中砸伤左眼,造成左眼球摘除。施工方总承包单位为了走保险程序给做了工伤鉴定并出具材料证明原告方是本公司员工。如今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方向被告方索要各项费用39万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原告是否为工伤?施工包工头也无合同,包工头是否还要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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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3 12:44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4-13 12:50
你好,既然已经出具材料进行了工伤认定,那么认定下来就是工伤了,然后就是工伤索赔了,用人单位为建筑公司的话就由公司来承担了。
我的补充: 2013-04-13 12:51
当然有工伤保险的话,该有保险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4-13 13:50
协商不成,可以凭借相关证据提出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14
属于因工受伤。如果现在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下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可计算出赔偿数额。

工伤中双方应当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作为包工头因不具备主体资格,故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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