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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四川-成都 04-14 13:36  悬赏 0  发布者:kevinl……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7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块土地,国土局为三人分别出具了对应的收据。1998年,丙在甲和乙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到国土局办理了购地合同(购买方只填了他一人名字),办理了只有他一人名字的国土证。随后,丙因债务问题将国土证抵押给债务人(债务人为某单位),但未作抵押登记。

甲一直为解决此事奔波,找政府,找丙商议,都未果。因甲乙丙三人系亲属,所以甲一直未起诉,但每隔两年都递交申请,以延长诉讼时效。乙当时年幼,不懂这些,甚至不知道丙的行为带来的损害。直到乙毕业后,近两年才开始想法解决此事。近期甲乙与丙沟通无果,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甲乙初步决定分两步走,第一,起诉国土局,注销原国土证,办理三人共有的产权证和共有权证。第二,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丙的违法行为,以及给甲乙造成的损失,目的是想将其从共有的土地证上除名。

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第一步重新办证的胜算多大?当初国土局办证的时候审查材料和流程的确是有瑕疵的吧,至少没有认真查看收据。甲乙手上的证据,有三方的收据原件,以及政府调解的一些记录,记录上丙也承认该地块不属于他一人所有。政府也向国土局递交过情况说明,政府也是承认该地块的纠纷事实的。
2、第二步将丙除名的胜算多大?之所以第一步不办成三家独立的国土证,是想将丙绑在“合伙”这个行为里,然后用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并且地块只有合在一起才更好开发。若分开办理国土证,丙的地块就可以随意处置,并且不好再追究合伙责任。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私人合伙买地,并且没有合伙协议,是否能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可以,在除名的时候,丙的土地份额如何办理?这牵涉到几个问题,一是甲乙要清算份额并补偿丙,二是甲乙要追究丙造成的损失(如何测算损失?),三是丙的债权人对丙的土地份额也有觊觎,债权人有权直接拿过去抵债吗?还是需经过拍卖?(甲乙是否在同价上有优先购买权?)四是若丙的土地权益款不能完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和甲乙的损失,那么谁具有优先偿还资格?还是具有同等资格按比例分割?

问题有点多,有点复杂,谢谢各位律师的不吝赐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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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4 16:11
可以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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