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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过失过户土地证赔偿

江苏-南京 04-15 13:55  悬赏 0  发布者:694147……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94年结婚,2001年办房产证,05年离婚,协议房产归前夫和女儿,女儿随我生活,离后我带女儿外地打工生活,当时女儿6岁,去年才知房产已被前夫处理并过户,请问我可以起诉国土局糊涂办理造成我们的重大经济损失,现在房屋已拆迁损失近百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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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5 14:16
不可以,你们当时虽然有协议,但是并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应手续,房子仍然是在你前夫的名下,你前夫将房屋卖给别人,对方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支付了房屋的对价,那么购买房屋的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可以告你前夫,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追问:

没有过户那房产的一半应是我的,买方知道我们离婚,

回答:

如果房屋当时登记的是一个人名字,且你丈夫持有单身证明的话,对方买房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只能找前夫索赔。你告国土局只会败诉。

追问:

当时他已婚了,造了份假协议,低价卖的12万,当时就应卖40万左右,买房的是熟人

回答:

那么可以告你前夫及买房,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等法院判决出来以后,你在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你女儿的名字。

回复时间: 2013-04-20 19:20
国家行政机关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造成公民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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