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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以后的房子是否可以不经过姑姑们的同意,侄儿可以卖

江苏-常州 04-15 19:37  悬赏 0  发布者:倪樱芝 给我留言  回答:(5)
房子是96年买的,爷爷早就去世了,侄儿的父母也去世了,现在侄儿在3个姑姑不知情下,带着85岁的奶奶去把她的房子卖了,请问3个姑姑有权分这套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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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5 19:45
没有经所有人同意是不可以卖的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24
如果房子是爷爷奶奶婚姻期间购买的,则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爷爷去世时,姑姑有权进行继承,也就是说房子有姑姑的份额,奶奶未经其他人同意将房屋转让,损害了其他人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32
1、房子是爷爷奶奶存续婚姻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爷爷去世后,其中有一半的房屋财产权利属于爷爷的遗产,由奶奶及其子女继承;
2、侄儿只能继承属于其父亲可以分割的遗产份额,未经几个姑姑的同意将整套房子卖掉,侵犯了三个姑姑的继承权,该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还要看看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法条参考: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51
您好,1、房子是爷爷奶奶存续婚姻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爷爷去世后,其中有一半的房屋财产权利属于爷爷的遗产,由奶奶及其子女继承;
 2、侄儿只能继承属于其父亲可以分割的遗产份额,未经几个姑姑的同意将整套房子卖掉,侵犯了三个姑姑的继承权,该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还要看看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04-15 21:49
若是奶奶个人的财产,她可以自己处理。若是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姑姑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到爷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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