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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索要孩子抚养权

陕西-榆林 04-15 23:33  悬赏 5  发布者:lxz984…… 给我留言  回答:(5)
弟弟家在陕西榆林子洲,21岁,女方:家住陕西榆林神木县。2012年8月结婚,2013年1月生有一子,因男方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办结婚证,现女方提出离婚,并将男方告到内蒙古伊旗法院。男方家提出索要孩子的抚养权。申诉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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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16 21:15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回复时间: 2013-04-15 23:35
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B、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C、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4-16 10:33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孩子3个多月,一般会判给女方,可以和女方协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4-16 10:42
你好,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就等于木有结婚 ,直接分开就好了,但是对方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这个法院会支持。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4-19 00:13
你好!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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