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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问题

广东-佛山 07-23 14:38  悬赏 0  发布者:阿Q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我在2010年1月份的交通事故里面撞伤了一名路人致期脚趾粉碎性骨折,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我负全责,我的车买的是全保并已在案发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现对方已经伤愈并向我索赔期间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及营养费,由于他没有住院,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只写明“需石膏固定8个星期”而并没有写明需休息8个星期,我们在交警结案前一起把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发票等拿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医院没有明确写明需休息时间而拒赔误工费、陪护费及营养费。由于我和伤者之间赔偿费用协商不成,伤者说要起诉我,但两个月过去了都没有任何动静,请问律师,伤者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是否几年之内都会有效?我向保险公司的理赔期限是多长?如果伤者超过了我的理赔期限再起诉我是不是存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了的可能?另外,保险公司因为诊断证明上没有明确写明伤者需休息而拒赔误工费是否合理?还有,伤者并没有住院,索赔陪护费及营养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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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3 15:24
  人身损害赔偿1年。保险索赔2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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