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已解决问题

我妈妈在工作时猝死,医院电击回心跳,靠药物和呼吸机维持超过48小时如何算

 04-22 22:46  悬赏 25  发布者:583573……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16)
我妈妈是大连客运段的列车员,完成了大连至汉口的乘务工作后,又担任库内看车留守的值班任务,我妈妈46岁了,从事客运工作20多年,长时间的超劳过度,导致我妈妈在看车的时候突发脑出血,是工友洗漱路过的时候才发现的,医院以猝死收治入院,到达医院抢救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了近二十分钟,等到我和我爸爸到达汉口的时候已经是。发现时间是6点40.拨打120的时间是7点06.送到医院是7点50.因为耽误时间过长,医院用电击的方式给我妈妈的心脏电击了回来,但是没有自主呼吸,呼吸靠呼吸机,血压靠升压药维持。
第二天做脑部CT,医生说我妈妈病情没见过,基本上没有治疗的必要了,这是她自言自语,不是正式通知。我了解情况之后,去三甲医院问了教授,教授说没什么希望了。治疗没多大意义。我和我父亲及家人商量之后决定放弃治疗。
可是第三天的早晨,还没有过48小时,我和我父亲去医院准备放弃治疗,可是医生以我妈妈有好转为理由拒绝让我们家属放弃治疗。
结果后来我经过查明得知,医生说的好转情况都是无关我妈妈病情的。我妈妈还是脑死亡。但是已经过了48小时的时限。就这样一直维持着,从一开始到最后,我妈妈没有任何变化,深度昏迷,没有自主呼吸,呼吸靠呼吸机。脑干反射全无。血压全靠药物维持。
第21天之后,医院才正式通知我们家属没有抢救的必要和意义了。我们家属放弃治疗。开出的死亡证明的时间是我妈妈发病的21天之后。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不知道能不能认定上工亡?
虽然国家大法规定了48小时的时限,可是在认定的道路上能否根据事实做考虑?

还有就是作为铁路单位,半军事化管理,是不是应该第一时间对120提供准确的事发地点?我妈妈是在汉口丹水池的车库内,发病时间的时候车正准备出库进汉口站,路途将近二十分钟。而他们却通知120在汉口站等待列车出库进站,耽误了我妈妈宝贵的抢救时间?单位为此是不是要负额外责任?

单位管安全的领导和工会主席来了之后,48小时之前什么都不管。医药费也不给交,是我们家属自己垫付的。而过了48小时之后欣喜若狂,要办医保。所以我特别怀疑是单位和医院隐瞒事实。让我们家属拖过48小时。规避工亡责任

我妈妈家没有遗传病,在事发之前不久的健康检查也没有问题。是否可以认定我妈妈的突发疾病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补充:
事情发生在3月5号。我们家属是在4月3号放弃治疗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3日 10时05分
你母亲在工作突发疾病,如果是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亡待遇。但最终是否构成工伤,还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结论为准来确定,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06
1,关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
你母亲的情况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工伤,那么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有单位或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不构成工伤,那么相关治疗费用自行承担。
(1),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通常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向所在单位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病例等医疗证据即可。如果单位拒绝申请和认定,那么可以直接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
(2),工伤理赔和赔偿问题。
如果构成工伤,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不构成工伤的,工伤保险不赔偿。
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赔偿数额按照工伤鉴定结论中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每个等级赔偿标准略有不同。具体每个等级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08
2,关于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你母亲虽然是在工作时发病,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但并不一定就因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你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也可以根据职业病等其他情形来认定工伤,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09
3,关于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
如果经过鉴定,你母亲的情况构成工伤,那么应当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具体项目如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13
4,关于你母亲可以获得工亡赔偿数额的问题。
由于你地址显示大连市,那么按照大连市标准计算你母亲可以获得的工亡待遇,基本情况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大连市为4144元,6个月共计24864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共计最高位4144元乘以60个月,共计248640.
(3)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以4144为基准,没人每月发放相应比例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15
5,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首先应当向单位或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死亡鉴定,构成工伤死亡的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追问:

我妈妈这个事情具体是这样的,车在外段停留需要有人看车,因为我妈妈平时一个人看两节车厢,所以一般不会继续留守值班,但是当天有一个需要看车的工友病了,一个人陪着他去打针,所以我妈妈抱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担任留守值班的任务,导致疾病的发生。他们的车长需要两小时巡视一遍车厢,看车的时候也是不允许睡觉的。但是由于单位平时对这些疏忽管制,导致我妈妈是早上的时候因为工友要洗漱路过我妈妈值班的车厢才发现的。之前一直处于时间真空状态。没有认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排除是我妈妈工作的时候脑袋碰到什么地方导致疾病的发生。
至于您说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這几条是不是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几条。

单位一直想私了这件事情,可是他们既想规避责任,又想减少损失,我们家属应该从什么方面入手去谈,这件事您认为切入点和重点在哪?
还有我想问一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6)133号
这个复函有没有被废止

回答:

既然这样你们就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吧,这个是必要程序,也是索赔依据,认定,结论出来再说后面的事。
你所提到的函没有废止,可以参考使用。
你们现在的重点在于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再申请劳动仲裁,任何鉴定结论都没有的情况下,谈赔偿也是无据可查,没什么意义。

追问:

如果认定了,是不是还可以追究单位抢救不及时,没有履行相关的制度以致于员工发病作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达到双重赔偿的目的。像我妈妈这种情况是否有资格

回答:

如果认定了,你妈妈的情况也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单位抢救不及时给你家庭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的,你们也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但要求双重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3 08:57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做法医鉴定。
我的补充: 2013-04-23 09:15
对于死亡时间,可以做鉴定。
我的补充: 2013-04-24 08:29
针对你家的情况,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在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一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你母亲的情况是有争议的,具体算不算24小时内死亡,有可能还需要做鉴定,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不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来计算死亡时间。

你母亲的遗体,建议暂时不要火花,并且封存医院的所有病历。死亡时间对你们家属很重要,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4-23 09:11
可以提起仲裁,即使没在48小时内死亡,也应该参照工亡补偿,这个是人文关怀的内涵所在。你可以在走仲裁程序之前先向省委和有关媒体请求帮助。
  • [辽宁-葫芦岛]
  • 杨静律师 VIP
  • 电话:15898271391
  • 2823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4-23 09:22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母亲的情况,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但是工伤认定由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出认定申请,由劳动部门做出认定的结果。这一步不需要花费费用,只要你们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4-23 09:30
您好,
1、在工作中突发性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享受工伤待遇。
2、如不是1中情况,只能按过劳死索赔。
追问:

过劳死是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说工伤内的赔偿。
大概的数额是多少

回复时间: 2013-04-23 10:03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回复时间: 2013-04-23 10:06
1、2010年12月20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母亲属在48小时以后死亡,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2、你母亲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赔偿。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 号)规定,你们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
3、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具体支付标准为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根据您地址显示为大连,大连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44元,因此根据该项标准,可以得到53872元补偿;
4、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支付标准为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地区确定,见附件。
5、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具体支付标准为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20%标准执行。
6、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定额保障,在全市统一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我的补充: 2013-04-23 10:08
7、你们可单位这边进行沟通,具体解决相关补偿事宜。
回复时间: 2013-04-23 10:20
依您所述,超过48小时很难认定为工伤,你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鉴定死亡时间.可以先申请工伤尝试下,如果不行可以按照别的来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4-23 10:25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对死亡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你可以与该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4-23 11:25
首先应当向单位或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死亡鉴定,构成工伤死亡的,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4-23 11:38
我认为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了,就可以认定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另外,既然你妈妈是列车员,铁路上难道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吗,为什么过了48小时铁路才办理医保?
追问:

开始来了单位的领导,开始我不知道什么意思,现在想明白了,单位是想躲避工伤责任,避免对单位的处罚,所以领导来了看着我们父子俩,说是第一时间通知社保了,社保最晚60天给明确答复,现在已经快到60日了,我们家属还是没有收到相关回复。所以怀疑单位和医院联合拖过48小时的抢救时限。然后走医保和我们私了

回答:

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单位应该是不着急的啊,基本上所有赔偿都会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4-23 11:45
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2013-04-23 13:33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这是第一步。
回复时间: 2013-04-23 14:09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4-23 15:27
复印出病历,找专家鉴定治疗方面是否科学必要。若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建议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同意,即使不属于工伤,你们有权利得到一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回复时间: 2013-04-24 10:51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评论者:白清忠律师
时间:2013-05-02 22:25
可申请工伤认定。
评论者:白清忠律师
时间:2013-05-02 22:27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浙江杭州
广东梅州
广东深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山东淄博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4288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132
山东 菏泽
人气:214144
浙江 杭州
人气:10121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