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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收压金的问题

广东-深圳 09-02 10:02  悬赏 10  发布者:680849……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公司要招聘一些临时的促销员,他们入职就要拿我们公司的一些物品出去做促销,而劳动法又不能收取压金,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怎样保障公司的利益呢?因为我们要签项目合同的,合同里面会说明要做多少,带些什么东西出去,如果我们要收压金,要在合同里面怎样体现,才不会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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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9-02 10:11
收取物品保证金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08-09-02 10:14
以物品价先卖给员工即可
回复时间: 2008-09-02 10:19
一、《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故以任何方式收取劳动者担保物均为非法。
二、对于临时促销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可订立其他性质的合同,如合作协议等,不收取劳动履约押金,而收取财产履约押金。
三、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08-09-02 11:33
不能收取押金是针对使用期而言的,你要收的押金是对促销员临时借用公司物品而言的,不是一回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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