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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学生参加夏令营时受伤责任

青海-西宁 07-27 11:19  悬赏 20  发布者:一个火柴棍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7月份,我们学校组织夏令营活动,马萧(原告)是一名1997年出生的小学生,有他们学校组织后参加了我们的这个夏令营,在参观体育场馆的时候,马萧不听老师的引导私自穿越一个雕塑的时候被铁丝挂到,伤到了锁骨。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事后我校也给予了相应的赔偿,并且积极地看望。现在原告家长要求我们学校给予以下赔偿:医疗费8500.73元;残疾赔偿金11648.3*20*10%=232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30元=450元;护理费5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63547.33元。这些赔偿合理吗?
   希望各位律师能从我校的利益出发给予相应的建议和观点,这事故中责任怎么划分,如果法院要求出具相应的举证材料的话我们应该出具那些有利于我们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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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7 11:31
应为是校方组织的活动,那校方应当对此事负大部分责任,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能认识到私自穿越雕塑会造成危险,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体育场馆明知雕塑下有铁丝,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建议你们申请追加体育馆为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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