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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未体现的问题

广东-广州 05-07 15:35  悬赏 0  发布者:yatina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请问民政局协议离婚一年,男方未执行协议内容,房产过户,赡养费 和孩子抚养费。1,离婚前,本人有权威医院的诊断书,抑郁症,如果起诉时以这个作为说辞,影响我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有多大,2,精神方面抑郁以至于判断能力低,对于男方其他未在离婚协议体现的名下财产,重新要求分割有意义吗?3.房产为男方出资购买,当时写上其姐姐姐夫为共有人,但在离婚协议上未提出。这份协议说房产归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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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7 15:40
如果是真实意思的体现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3-05-07 15:50
如果没有被欺诈胁迫,一般认定有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7 16:07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书内容,你提及的顾虑,如果准备充分,应该问题不大。
回复时间: 2013-05-07 16:09
1、这个能不能认定协议无效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协议因胁迫、欺诈签订的话可以重新分割。3、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5-07 16:17
1.疾病可以治愈的。2.对于男方其他未在离婚协议体现的名下财产,可在离婚2年内重新分割。3.房子共有,你可分1/6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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