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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能证明我在约定的时间前与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05-09 00:14  悬赏 5  发布者:ysg001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3)
5月9日是付首付款的最后期限,5月7日准备付首付款时开发商销售人员提供给我带补充协议的商品房合同,因对补充协议的免责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我拒绝签订合同;5月8日再次到场与开发商售楼人员协商修改条款事宜,开发商拒绝修改。那么请问我在5月8日和开发商售楼人员交谈时候的录音,以及随后向110报警然后地区派出所接处警确认单(有出警民警签字盖章,但是报警内容写的是因购房认购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我在约定的时间前与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
问题补充:
5月9日,开发商销售人员打电话通知我到场协商合同的事情(有电话录音),下午到达开发商售楼部后,就合同条款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依然未达成一致,开发商销售人员表示他们合同里面有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要我们去房管局和工商局投诉(有录音),而我上午到有关部门投诉后确实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后经过协商,开发商人员给我手写一份退款承诺书,承诺将于5月31日前退还我的认购金2万元,同时我将认购书原件和发票退还开发商,然后约定认购书条款中滞纳金和相关责任双方互不追究,落款是开发商全称,盖了开发商销售合同专用章。那么这个退款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能否顺利拿回我的认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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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5月09日 15时31分
可作证据使用,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达到证明目的,则要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来说服法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9 09:32
可以录音证明
回复时间: 2013-05-09 10:10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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